2、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3、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
4、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均为中间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
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3、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2、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一)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
B、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限制
1、自营业务可以参与;
2、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
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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