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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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
建筑高度(h) |
A级保温材料 |
B1级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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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 |
—— |
应采用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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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员密集场所 |
h>24m |
应采用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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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4m |
宜采用 |
可采用,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
(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耐火极限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有关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5)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