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房和仓库分类
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的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 厂房(仓库)名称 | 建筑概况 | 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按建筑层数和高度分类 |
| 木器厂房 | 2层10m | 生产中使用可燃固体 | 丙类 | 多层厂房 |
| 电子厂房 | 2层10m | 生产中使用可燃固体 | 丙类 | 多层厂房 |
| 面粉碾磨厂房 | 6层25m | 生产中产生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 | 乙类 | 高层厂房 |
| 酚醛泡沫塑料加工厂房 | 3层12m | 常温下使用和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热压成型生产 | 丁类 | 多层厂房 |
| 食用油仓库 | 5层20m | 储存闪点大于60℃的液体 | 丙类1 项 | 多层仓库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单、多层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当其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一 、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不限,三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2层。
(三)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该木器厂房与面粉碾磨厂房、食用油仓库、电子厂房及酚醛泡沫塑料加工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3m、10m、10m及 12m。
(四)消防车道
该木器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3 000 m2, 根 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通常为9m,特种消防车的转弯半径通常为16 ~ 20m。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x 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 x 18m。消防车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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