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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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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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s)。 |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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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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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头数量(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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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s)。 |
5 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3.3.15-3)| 式中 |
|
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MPa,绝对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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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剂储存容器增压压力(MPa,绝对压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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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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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液体密度(kg/ m3),20℃时为1407kg/ 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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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的管道内容积(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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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存容器的数量(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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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容器的容量(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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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量(kg/ m3)。 |
(3.3.15-5)|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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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管段阻力损失(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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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计算长度(m),为计算管段中沿程长度与局部损失当量长度之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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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设计流量(kg/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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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内径(mm)。 |
当
当
8 喷头工作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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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头工作压力(MPa,绝对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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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流程阻力总损失(MP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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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中计算管段的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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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程压头(MPa)。 | |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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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点时,喷头高度相对储存容器内液面的位差(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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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力加速度(m/s2) |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2
3.3.17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cm2); |
|
|
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kg/s)/cm2],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3.4.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附表A-3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附表A-4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4.3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 s。
3.4.4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 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
3.4.5 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11.15kg/m3;
2 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81.06kg/m3。
3.4.6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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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压口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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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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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
1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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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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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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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区净容积(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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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剂气体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m3/k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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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取值。 |
| 式中 |
|
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
| 式中 |
|
系统灭火剂剩余量(kg); |
|
|
系统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m3); | |
|
|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m3)。 |
1 管道流量宜采用平均设计流量。
主干管、支管的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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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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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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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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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头数量(个); | |
|
|
单个喷头的平均设计流量(kg/s)。 |
| 式中 |
|
管道内径(mm); |
|
|
管道设计流量(kg/s)。 |
4 减压孔板前的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3.4.8-4)| 式中 |
|
减压孔板前的压力(MPa,绝对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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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剂储存容器充压压力(MPa,绝对压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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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m3); | |
|
|
减压孔板前管网管道容积(m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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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压孔板后管网管道容积(m3)。 |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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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压孔板后的压力(MPa,绝对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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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压比(临界落压比: |
(3.4.8-6)|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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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压孔板孔口面积(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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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压孔板设计流量(kg/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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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压孔板流量系数。 |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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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设计流量(k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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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管段长度(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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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内径(mm); | |
|
|
计算管段始端压力系数(10-1MPa·kg/m3); | |
|
|
计算管段末端压力系数(10-1MPa·kg/m3); | |
|
|
计算管段始端密度系数; | |
|
|
计算管段末端密度系数。 |
1 一级充压(15MPa)系统,
2 二级充压(20MPa)系统,
3.4.10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cm2); |
|
|
等效孔口面积单位喷射率[kg/(s·cm2)],可按本规范附录F采用。 |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3.5.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3.5.2 S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m3。
3.5.3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3。
3.5.4 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3。
3.5.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3.5.6 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7 其他型热气溶胶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3.5.9 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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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设计用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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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设计密度(kg/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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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净容积(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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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修正系数。 |
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网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七氟丙烷和IG541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发生剂罐、引发器和保护箱(壳)体等组成。
2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3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4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5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 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4.1.2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1.3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4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1.5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4.1.6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4.1.7 喷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有防护装置。
4.1.8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4.1.9 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等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2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1527的规定。
4 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时,宜采用法兰连接。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4.1.10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11 系统组件的特性参数应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验证或测定。
4.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4.2.1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2.5MPa时,应为5.0±0.25MPa(表压);
2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最大充装量为950kg/m3时,应为7.0±0.35MPa(表压);最大充装量为1120k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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