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调为行业资信评价(2)
时间:2017-07-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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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石油天然气; (六)公路; (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通信、广电(含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医药; (十三)核工业; (十四)机械; (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 (十七)建筑;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综合经济(规划、评估); (二十二)其他。 第三章从业行为 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咨询质量责任制,独立、公正、科学地为委托方提供服务。 第十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咨询成果文件上必须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印章和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执业专用章。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参照行业资信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信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为保障工程咨询结论公平公正,工程咨询单位应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咨询业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心力量,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认真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境外工程咨询单位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咨询单位在境外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和当地有关法律。 第四章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各专业的咨询服务指南,促进工程咨询行业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行业公认、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可以在自愿接受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下,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工作。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每年对自愿申请承担资信评价工作的社会组织综合评估后选择确认一家开展。 第二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二条甲级资信的评价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导监督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的评价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导监督本地区社会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