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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危废名录(2021年版)》与固废管理政策法规解读(最新发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注:1.所列危险特性为该种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不排除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废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码所代表的危险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码代表的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所列代码所代表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

  2.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新版名录与旧版相比,分类更加细化、更加贴近实际;豁免类大幅增加,争议已久的一些物质类别得到明确;表述更加精确,最大限度避免了歧义。

  本次《危废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企业需要做好《危废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此外,贯彻和落实前文所提《固废法》和《危废名录》的相关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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