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筑企业属高风险行业,施工活动具有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因此,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本企业辨识的危险源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并重新评价,避免出现管理死角。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编制应急预案”;《安全条例》第48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在事故发生后企业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企业对本单位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及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组织的任务及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及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的处理及维护保养的要求。

  根据《安全条例》第49条规定,负责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自建立应急预案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管理。因此,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配备的救援器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以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响应处理的目的。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部第188号公告发布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这一标准是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支持性标准,也是执行《条例》的基础标准。该标准是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要求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学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及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评价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是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安全生产业绩,三是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能力是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是在对安全生产条件、业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考核评价后列为后两类的企业将受到经营约束及处罚。因此,企业在贯彻实施标准时,要从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方面着手,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目前重点工作来抓,建立相应组织,做到系统策划。企业可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收集相关的信息,先期按要求组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和能力的自我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企业应立即采取“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接受第三方评价,最终达到取证的目的。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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