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最新发布)
时间:2018-04-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