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七章第三节(最新发布)
时间:2019-03-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法律责任 【考情分析】税务行政复议考频较高,税收法律责任考频不高。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经复议)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需要提示的考点及2018年新增考点(留意次新考点,其他按第一章行政复议熟悉)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更多2019年初级会计师备考资料、讲义学习、考前冲刺,加入初级会计职称学习群:763834992,更有老师答疑解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起诉的有( )。 A.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 B.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由A级降为B级 C.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 D.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供了纳税担保,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有关不依法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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