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机构的规定
| 所属考试 | 初级会计师 |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基础 |
| 对应大纲 | 《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
| 知识点名称 | 会计机构的规定 |
| 适用等级 |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 |
| 考试分值 | 约 6 分 |
核心内容
- 会计机构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三种方式并存,由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选择。
- 总会计师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 内部稽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稽核制度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复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差错。
- 出纳岗位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一限制的目的是实现钱账分管,防止舞弊。注意:出纳人员可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可以登记固定资产等与货币资金收付无直接关系的账目。
-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两个条件为择一关系,具备其一即可。
- 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依据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现行制度已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许可,不再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前置条件,但专业能力要求依然存在。
-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会计工作交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并拥有不少于三名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与双方义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受托办理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以及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委托人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与信用管理:依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记录,把会计职业道德与执业情况纳入管理范围。
- 禁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所有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正确理解:各单位可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也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委托代理记账,三种方式可选。
易错点:认为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登记任何账簿。→ 正确理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以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固定资产等与货币资金收付无直接关系的账目。
易错点:认为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会计师职称和三年经历。→ 正确理解:二者为择一关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之一即可。
易错点:认为会计人员离职可以直接交接给同事,无需监交。→ 正确理解: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由法定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易错点:认为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就一律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正确理解:限于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才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记忆口诀
机构设置三条路:设机构、设人员并指定主管、委托代理记账;总会计师只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强制设置;出纳「三不兼」——不兼稽核、不兼档案保管、不兼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负责人任职「职称或三年经历」二选一;交接监交「一般人员由负责人监、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监」。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下列工作中,出纳人员可以兼任的是( )。
A. 稽核 B. 会计档案保管 C. 现金日记账的登记 D. 收入、支出账目的登记
答案:C
解析:考查出纳岗位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故选 C。
解析:考查出纳岗位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故选 C。
2.【多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列关于会计工作交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B.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C.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D.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答案:ABCD
解析:考查会计工作交接的监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四项均正确,故选 ABCD。
解析:考查会计工作交接的监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四项均正确,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 Q1: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有哪几种方式?
- A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有三种方式:①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②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③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此外,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Q2:出纳人员为什么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任哪些工作?
- A2:因为这些工作与货币资金的收付直接相关,若由出纳兼任,就失去了相互制约,容易出现舞弊且不易发现,故法律要求钱账分管。出纳人员可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这是其本职工作),也可以登记固定资产等与货币资金收付无直接关系的账目,但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 A3:多考会计机构设置的三种方式、总会计师的强制设置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出纳岗位的三项禁止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会计师以上职称或三年以上经历,择一)、回避制度的两类情形、会计工作交接的监交人、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与业务范围、禁业情形;干扰项常把出纳可以登记现金日记账说成不允许,或把任职条件说成必须同时具备。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初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5 月 16—18 日举行(共 6 批次),《初级会计实务》105 分钟 + 《经济法基础》75 分钟,两科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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