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贷:劳务成本                      5 000
(二)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可靠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已发生的实际成本/预计总成本
*如果劳务跨两年:
  第一年末确认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
  第一年末结转成本=预计总成本*完工百分比
  第二年确认收入=合同总收入-第1年末已确认收入
  第二年结转成本=预计总成本-第1年末已结转的成本
*如果劳务跨三年:
  第一年末确认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
  第一年末结转成本=预计总成本*完工百分比
  第二年末确认收入=合同总收入*至第二年末完工百分比-第1年末已确认收入
  第二年末结转成本=预计总成本*至第二年末完工百分比-第1年末已结转的成本
  第三年末确认收入=合同总收入-第1年末已确认收入-第2年末已确认收入
  第三年末结转成本=预计总成本-第1年末已结转的成本-第2年已结转成本
【例5-1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修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2017年11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装修合同,合起约定装修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5 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预付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的50%,装修完成时支付剩余50%的款项;当日,收到乙公司预付款项277 500元,2017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25%,截至2017年12月月31 日,甲公司为完成该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100 000 元,估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300 000 元。假定该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全部由甲公司自行完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
2017 年11 月30 日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77 500
  贷:预收账款   277 500
(2) 甲公司收到预收款时,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58 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本例中,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且未将装修业务分包,其收到预收款277 500 元时, 应预缴增值税=277500÷(1 +11%)×2%=5000 (元)。
(3) 2017 年12 月31 日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138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 25%) 125 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5 000 × 11 %) 13 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劳务成本               100 000
2、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例5-1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16年12月25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3个月, 2017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培训费总额为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25000元,第二次在2017年2月28日支付15 000元,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000 元。
  2017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培训费金额为25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500元。甲公司1月、2月各发生培训成本15 000元(假定全部为培训人员薪酬)。2017年2月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假定此时已发生纳税义务。
(1) 2017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借:银行存款       26 500
  贷:预收账款            25 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00
(2) 2017年1月实际发生培训成本15 000 元:
借:劳务成本             1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 000
(3) 2017年1月31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贷:劳务成本                 15 000
(4) 2017年2月实际发生培训成本15 000 元:
借:劳务成本                 1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 000
(5) 2017年2月28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贷:劳务成本                   15 000
借:应收账款              9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总结】

【单选题】某企业2014年10月承接一项设备安装劳务,劳务合同总收入为2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40万元,合同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收取,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2014年已确认劳务收入8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劳务的累计完工进度为60%。2015年该企业应确认的劳务收入为(  )万元。
A.36   B.40   C.72   D.120
【答案】B
【解析】应确认的劳务收入=200×60%-80=40(万元)。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指让渡无形资产等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里主要介绍让渡无形资产等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核算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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