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实务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基础 · 会计凭证的审核与保管

初级会计实务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基础 · 会计凭证的审核与保管

所属考试初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初级会计实务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初级会计实务》
所属章节第2章 会计基础
知识点名称会计凭证的审核与保管
适用等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
考试分值约 6 分

核心内容

  • 审核的主体与依据:会计凭证的审核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会计核算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审核的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 原始凭证审核的五项内容:① 真实性——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日期与业务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② 合法性——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③ 合理性——是否符合单位的计划、预算和经营管理需要;④ 完整性——凭证的各项要素(名称、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经办人签章、接受单位、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⑤ 正确性——数字计算、文字书写、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无误。
  • 审核后的第一种处理:不真实、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注意这里是「不予接受+报告」,不是自行退回、更不是自行修改后入账。
  • 审核后的第二种处理:不准确、不完整。依据同一条文,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退回的对象是凭证的出具方或填制人,由其补正后再行审核。
  • 审核后的第三种处理:金额错误。依据同一条文,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但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记账凭证审核侧重五项——① 内容是否真实:是否附有原始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已经审核无误;② 项目是否齐全: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有关人员签章是否完整;③ 科目是否正确:应借应贷科目及其对应关系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④ 金额是否正确: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合计是否一致;⑤ 书写是否正确:文字与数字是否清晰、规范、无涂改。只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
  • 会计凭证的传递: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的特点和内部控制的要 求,规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明确各环节的传递时间和交接手续,使凭证在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有序流转。传递程序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 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装订成册;装订处应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记账凭证的起止日期与号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应与记账凭证记载的张数一致;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附在主要记账凭证之后,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见第 X 号记账凭证」。
  • 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者查阅,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附表口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 年;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为30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长期保存、不得销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10 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期限为10 年。
  •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销毁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 不得销毁的会计凭证: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单位终止时的会计档案处置: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在终止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产所有者代管,也可以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电子会计凭证的保管: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以及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凭证,满足可有效防止篡改、可靠电子签名、能够准确检索和读取等条件的,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须再输出纸质件;不满足条件的,仍应当以纸质形式保存。

易错点

易错点:把「不真实、不合法」与「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理方式互换。→ 正确理解: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前者是「拒收并上报」,后者是「退回补正」。
易错点:认为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外单位查看。→ 正确理解:原始凭证不得外借,但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者查阅;只是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不得外借」与「可批准复制、查阅」并不矛盾。
易错点:记混会计凭证与银行对账单的保管期限。→ 正确理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均为30 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度季度财务报告为10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长期保存、不得销毁。
易错点:认为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即可由会计机构自行销毁。→ 正确理解:必须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意见、编制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还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易错点:认为只要保管期满,所有凭证都可以销毁。→ 正确理解: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记忆口诀

审核五性记「真、合、合、完、正」(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处理三步记「不真不合法拒收上报、不准不全退回补正、金额错必由出具单位重开」;保管三条记「不散乱、不外借、不拆卷」;期限记「凭证账簿三十年、月度季度与对账单十年、年度报告长期存」;销毁记「档案会同会计提意见、负责人签署、双方监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其中保管期限、审核后处理、销毁监销三个点出现频率较高。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附表口径,企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 )。

A. 10 年 B. 15 年 C. 30 年 D. 长期保存

答案:C
解析:考查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 30 年,会计账簿同样为 30 年;10 年适用于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及月度、季度财务报告;长期保存适用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故选 C。

2.【多项选择题】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会计档案销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B. 销毁清册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C. 销毁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D.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答案:ABCD
解析:考查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项均正确,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Q1:会计凭证审核后发现问题,三种情形分别怎么处理?
A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分三种情形:①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②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③ 原始凭证有错误(金额以外)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Q2:外单位需要查阅本单位原始凭证,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A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须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者查阅,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实际操作中通常还要登记借阅台账,注明借阅单位、用途、经办人和归还日期。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多考原始凭证审核的五项内容、审核后三种处理的对应关系、记账凭证审核的五项内容、会计凭证装订封面的记载事项、保管期限的具体年限(30 年/10 年/长期保存)、销毁的提出主体与监销主体、未了事项凭证不得销毁、单位终止时档案的处置。干扰项常把「不予接受并报告」与「退回更正补充」互换,或把银行对账单的 10 年说成 30 年。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初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5 月 16—18 日举行(共 6 批次),《初级会计实务》105 分钟 + 《经济法基础》75 分钟,两科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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