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习题:汇票、支票
时间:2017-03-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3章课后习题—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更多习题】 第1题单选 下列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 A.现金支票 B.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支票 C.背书填写“委托收款”字样的支票 D.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选项B: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选项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4)选项D: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第2题单选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3题单选 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题单选 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票据法》根据不同情况,将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C.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5题单选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记载属于( )。 A.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B.不得记载事项 C.任意记载事项 D.相对记载事项 答案:C 解析: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第6题单选 甲公司从异地乙公司购进彩电一批,于2017年4月20日开出了1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笔货款,乙公司于4月28日提示承兑,则乙公司最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 )。 A.2017年5月20日 B.2017年6月20日 C.2017年7月30日 D.2017年8月7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该汇票于2017年7月28日到期,那么提示付款的最后期限为2017年8月7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