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时间:2017-06-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