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9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5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9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5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担保的类型;保证方式与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定金 20% 上限与定金罚则;定金与违约金的择一;混合担保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计算分析题 2 分 × 1、简答题 2 分 × 1,合计 10 分
难度中等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A.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B.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 保证合同无效 D. 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单项选择题】(2 分)甲向乙借款,丙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于 2026 年 3 月 1 日届满。丙的保证期间为( )。

A.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1 日 B.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3 月 1 日 C.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8 年 3 月 1 日 D.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

3.【多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B.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C.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 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同时适用

4.【计算分析题】(2 分)2026 年 4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 500 万元,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 120 万元,甲公司已实际交付 120 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50 万元。后乙公司拒不交付设备,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无违约行为。 要求:(1)计算本案中产生定金效力的金额与不产生定金效力的金额;(2)计算甲公司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时可以主张的金额;(3)计算甲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可以主张的金额,并判断甲公司应当如何选择。

5.【简答题】(2 分)简述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的规定,并说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及其例外情形。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B
解析: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strong>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strong>,故 B 正确。这是民法典对旧担保法推定规则的<strong>反转</strong>,A 是已不再适用的旧规则。
2. 答案:A
解析: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strong>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strong>。本题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六个月为 <strong>2026 年 9 月 1 日</strong>,故 A 正确。B、C 分别为一年、两年,均无法依据;D 混淆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3. 答案:ABC
解析:定金合同<strong>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strong>,A 正确;定金数额<strong>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strong>,B 正确;<strong>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strong>,C 正确。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strong>只能选择其一</strong>适用,不能同时适用,D 错误。
4. 答案:(1)定金上限=500×20%=<strong>100(万元)</strong>,故<strong>产生定金效力的金额为 100 万元</strong>;<strong>超过部分 20 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strong>,按预付款处理。 (2)选择<strong>定金条款</strong>: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strong>双倍返还定金</strong>,即 100×2=200 万元;同时<strong>超过部分 20 万元应予返还</strong>。合计可主张 200+20=<strong>220(万元)</strong>。 (3)选择<strong>违约金条款</strong>:可主张<strong>违约金 150 万元</strong>,同时已交付的<strong>定金 120 万元应当返还</strong>(定金与违约金<strong>不能并用</strong>),合计可主张 150+120=<strong>270(万元)</strong>。<strong>结论</strong>:270 万元>220 万元,甲公司<strong>应当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strong>,更有利于弥补损失。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限额规则与定金、违约金的择一适用。要点:① 定金上限为<strong>主合同标的额的 20%</strong>,超过部分<strong>不产生定金效力</strong>;② 收受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strong>双倍返还定金</strong>,超过部分另行返还;③ 定金与违约金<strong>只能择一</strong>,选违约金时定金应<strong>全额返还</strong>而非没收;④ 比较两种选择的金额,取较高者。计算过程可复算,单位齐全。
5. 答案:(1)<strong>保证的方式</strong>:包括<strong>一般保证</strong>与<strong>连带责任保证</strong>。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strong>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strong>。 (2)<strong>保证期间</strong>: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strong>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strong>。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strong>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strong>的,视为<strong>没有约定</strong>;<strong>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strong>。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strong>先诉抗辩权及其例外</strong>: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strong>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strong>,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下列情形<strong>不得</strong>行使:① 债务人<strong>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strong>;② 人民法院<strong>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strong>;③ 债权人<strong>有证据证明</strong>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 保证人<strong>书面表示放弃</strong>该权利。
解析:简答题按要点给分:保证方式及「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0.5 分;保证期间的定义、约定限制与六个月规则 0.75 分;先诉抗辩权的内容 0.5 分、四种例外 0.25 分。答题时须写明「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并逐项列出四种例外,缺项会失分。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合同的担保」展开,覆盖人保/物保/钱保三类担保、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保证人资格限制、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及四种例外、连带责任保证的追索方式、保证期间六个月且不中止中断延长、定金 20% 上限与超过部分无效、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择一适用、留置限于动产,以及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担保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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