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检的,视为-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是:

一级资质企业:同期开发总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企业: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

三级资质企业: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

四级资质企业、暂定资质企业: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起施行。原省建设厅2000-6-13发布的《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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