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处罚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责令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限制企业生产、责任企业停产整治等;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企业停业、关闭。

(四)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是否要重复提交?

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十一、哪类企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二、应税污染物是指什么?

答: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如二氧化硫、烟尘、甲醛、粉煤灰、工业噪声等。

十三、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无需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答:(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十四、企业是否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答:应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是否会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答: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十六、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何时开始起算?

答: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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