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上采取比例因果关系认定方式
在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如何以司法诉讼程序保障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运行,如何保障风险承受者行使法律武器捍卫其自身的合法权利,如何追究涉科学不确定性风险的具体损害赔偿责任?上述问题均离不开因果关系举证方式的转变。
在涉科学不确定性案件中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我国往往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判断风险致害因素与事实风险或损害之间的联系程度。在科学不确定性下,往往难以将风险因素与事实损害建立联系。因此,为了防止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达不到证明标准而难以证明事实因果关系,学者提出了运用比例因果关系的观点。
首先要确定存在一般因果关系,即该涉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确实存在引起风险或损害的可能,哪怕其可能性不高,也不影响其一般因果关系的确立。在一般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考虑原告的风险暴露史及其自身体质情况等各种因素,并分析该风险因素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和贡献比例,在综合权衡下确立因果关系标准的比例数额。例如,日被多奈川火力发电所公害诉讼判决中,因尚不具备充分资料证明该风险会引起居民的疾病,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充分考虑了原告年龄、吸烟史、大气污染物质、个人体质等原因,来判断具体的因果关系比例,从而明确了责任承担的数额。综上所述,通过对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及司法环节的优化,能够降低科学不确定性现象对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的影响,从而回应风险规制的法律诉求。从立法上将环境健康风险标准纳入软法设置,为科学不确定性预留立法空间,从执法上转变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指导原则,明确科学不确定性风险的预防层级,依据不同的预防层级明确评估的内容,为后续法律监督环节的环境健康风险交流提供数据材料,依据相关风险交流平台所发布的材料为初步证据,人民群众能以环境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最终保障风险规制的有序进行(图表2)。

原标题:《陈廷辉 林贺权: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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