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N个法律问题(最新发布)(13)
时间:2020-02-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7、因本次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旅行服务合同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在重大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部门采取的征收、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