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31、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特殊要求?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3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35、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的要求?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36、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37、信息披露材料的保存年限?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38、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期限?不备案的后果?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2)、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3)、登记未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登记未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39、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募集主体?
(1)自行募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40、什么是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41、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是否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有哪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