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25、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6、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2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28、私募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的要求?
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29、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委托募集方式,募集机构有何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3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31、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特殊要求?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3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35、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的要求?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36、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