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资格《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频考点:第十章(3)
时间:2018-01-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二类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也可以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但是,委托募集并不能豁免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考点2、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程序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特定对象确定一基金风险类型评估一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一基金风险揭示一合格投资者确认一投资冷静期一回访确认。 考点3、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为和推介渠道 1.禁止性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 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 “保险”“避 险” “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股权投资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网站、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4、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5、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基金业协会将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披办法》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披办法》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