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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最新发布)(2)

陈向红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辩称“我是工程公司的委托人,不是转包关系,我只负责垫资、出人力,所有技术管理、资金都是原告负责。。。”

在没有协议佐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

1、双方不属于合伙关系。

按照陈向红本人的陈述,当时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一起修建水库,应当类似于合伙关系,但《民法通则》(1986年版)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双方不属于挂靠和转包关系。

首先陈向红在法院生效文书案卷中不承认是此关系,其次,如果是挂靠和转包关系,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对陈向红更加不利,第三,法院生效判决书具有无法否决的羁束力,并没有认定挂靠或者转包关系。

3、陈向红不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于2004年才颁布,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4、陈向红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系共同建设关系。

事实依据:陈向红本人在法庭陈述:“我负责垫资、出人力,所有技术管理、资金都是原告(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1986年版)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三、我局的处理意见:

因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原系我局下属单位,我局系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该款项未支付前,属于国有资产。我局一直要求陈向红必须提供原始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付款,但陈向红拒绝提供,我局支付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我们通知陈向红于2018年5月29日参加协商,陈向红本人未到,委托金文华参加协商,我局亦委托县法律顾问团律师刘子龙参加,因金文华仍然不能提供原始协议,我局书面答复,该款的归属,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诉讼裁决,由人民法院判定款项的份额,我局将遵照法院判决执行。

此复!

会同县水利局

2018年6月1日

2018-06-03 11:47:20

0

会同县网宣办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县水利局调查核实。

会同县网宣办

2018年6月4日

2018-06-04 1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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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01210713

难道相关部门负责人没有看到当事人陈向红递交并提交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吗?金文华十八年来一直是本案一审、执行案的合法委托人,会同县水利局在相关文件上和委托文件上已确定当事人陈向红就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权益人、本执行案标的实际所有人,政府文件、文书能说变就变吗?希望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消除隐患!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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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01210713

作为政府部门:在事实面前、漫长等待中的“昨天”说所有权益是当事人的,在18年后的今天当事人终于等来了法律的“春天”,在“阳光灿烂”的等待下,当事人期盼已久的款项即将收到了,会同县水利局尽然见钱眼开,想“拔毛”,居然歪曲事实真相,回复中也不提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实合法身份!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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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

请求尽快支付按判决执行到账的全部工程工资款的

回 复 函

会同县水利局:

  看到贵局【关于陈向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答复函】,回复如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