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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即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 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2) 担任过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3) 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的。为使资格认定委员会委员能够公平、公正判断申请人专业能力,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4) 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 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 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 相关证明材料:
①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②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③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④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材料提交方式: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邮箱地址:smrygl@amac.org.cn。
申请人和推荐人应符合的条件及推荐人的回避情形:
(1)申请人和推荐人的条件:
应当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者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
(2)推荐人的回避情形:
①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②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③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
④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评级业务等,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
⑤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自律管理工作的;
⑥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3人次以上的;
⑦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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