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建《工程法规》名师考点:建造师注册执业的规定
时间:2018-06-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重要考点总结:初始注册、延续注册、不予注册;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历年考题涉及:初始注册(13年真题);不予注册(15年真题);注册建造师的权利(13年真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16年真题) 一、建造师的注册:
二、建造师注册执业的规定 1、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三、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