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腾越01 :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0 年付息公告(最新发布
时间:2020-10-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18腾越01 :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0 年付息公告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14:45:59 中财网
债券代码: 143863债券简称: 18腾越 01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 10月 23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 10月 26日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8年 10 月 26日发行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年 10月 26日支付自 2019年 10 月 26日至 2020年 10月 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8腾越 01 3、债券代码:143863 4、发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3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3年期(附第 1年末和第 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 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存续期第一年票面利率 6.80%, 存续期第二年票面利率 6.40%,附第 1年末和 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起息日:2018年 10月 2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9年至 2021年每年的 10月 26日。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第一次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年 10月 26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第二次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0年每年的 10月 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 10月 26日至 2020年 10月 25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 2019年 10月 26日至 2020年 10月 25 日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4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 为 64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0年 10月 2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年 10月 26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 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 、发行人 名称: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 18号 联系人:黄嘉慧 电话:0757-26601115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6层 联系人:王文庭 联系电话:010-8393918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