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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呼和浩特市價格監督檢查典型案例發布(最新发布)(2)

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違規收費,是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措施,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2020年以來,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加強清理規范轉供電違規加價工作,對存在未按要求退費、不執行政府定價、未價費分離等問題的轉供電主體進行監督檢查,要求轉供體按國家定價收取電費,相關公共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物業費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拖延、違規加價、明降暗升等,切實將電費降價紅利傳導到終端用戶,降低中小微企業的用能成本。呼和浩特市現有轉供電主體278戶,目前已完成退費278戶,完成率100%,合計退還多收電費1470.65萬元,惠及終端用電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34874戶。

【案例五】內蒙古某物業公司未執行政府定價案

內蒙古某物業公司代收電費期間,未執行政府定價,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計多收取終端用戶電費38.28萬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四)項所列的不執行政府定價行為之“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退還多收價款38.28萬元(現已全部退還至終端用戶),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罰款114.85萬元。

【案例六】呼和浩特市某物業公司加價收取電費案

呼和浩特市某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代收用戶電費,在2018年4月至10月期間,將電費線路損耗費、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加在電費裡,加價收取業主及商戶用電費用,未執行當時國家規定一般工商業電價。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規定,構成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賽罕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其返還違法收取費用65.01萬元,並處罰款人民幣65.01萬元。

價格欺詐案件

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加強監督指導,積極督促經營者完善價格促銷方案,依法查處虛構原價(“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各類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某投資置業公司商品房價格欺詐案

呼和浩特市某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開盤銷售商品房,在2020年“十一”前夕,宣傳“5套特價房,最高立省72萬”等價格優惠內容,后經核實,5套特價房宣傳原價無成交記錄,且遠高於實際備案價,折價后成交實際價格為備案允許售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及《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第七條規定,構成價格欺詐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18.50萬元。

亂收費案件

近年來,治理亂收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然存在個別行政機關和壟斷行業,利用優勢地位,巧立名目亂收費。這不僅加重了企業和群眾負擔,擾亂了經濟秩序,而且損害了國家利益,敗壞了社會風氣。為了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減負,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集中力量治理亂收費,加大案件查處力度,著重治理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利用職權亂收費行為。

【案例八】呼和浩特市某燃氣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站亂收費案

2018年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於清理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8】1214號),已明令取消燃氣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收費。但呼和浩特市某燃氣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站,仍違規向經銷及使用燃氣熱水器、燃氣灶、燃氣鍋爐商戶收取氣源適配性檢測費用,且檢測不合格的,絕大多數不出具檢測報告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構成了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及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7.00萬元。


(責編:張雪冬、劉澤)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