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3)
时间:2018-02-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二)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 (三)股权背景情况图; (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五)公司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文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相关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三)客户资产处理情况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报告; (四)申请日前3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将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二)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四)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四)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