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最新发布)(2)
时间:2021-03-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2020年5月27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以“麻小·麻辣诱惑”为餐馆名称的西宁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后厨发现:一、使用的食品原料土豆两袋共计36.4公斤已发芽;二、食品柜上标杂物柜中 “丘比·草莓果酱”1瓶、打开使用的“家乐·浓缩鸡汁调味料”1瓶均超过保质期;三、在操作间摆放的“云峰·糖桂花”1瓶、凉菜间操作台已打开使用的“争王牌蒜香粉”1瓶,无法识别生产日期;四、在凉菜间使用的食品原料“银耳”共计0.6公斤无标签(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外包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以上违法食品原料;二、处予罚款。 案例七 邹XX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0年5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贵德县河西镇才堂村有经营者使用货车销售煤炭,村民在购买煤炭时当事人按3吨/车的质量和价款销售给当地村民,消费者感觉煤炭实际质量明显不足。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邹XX销售煤炭的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其声称的3吨/车煤炭重新进行过磅称重,实际只有1.5吨/车。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贵德县宏运煤场以590元/吨的价格累计购进7车煤炭,合计10.76吨,并在贵德县周边农村进行销售。在销售煤炭过程中,谎称煤炭3吨/车,实际只有1.5吨/车。三天共向消费者丁XX等7人全部售出,共收取货款9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 案例八 德令哈伊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4月20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德令哈伊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柴达木电商绿洲网上商城销售的冻鲜枸杞、有机枸杞袋装、黑枸杞蜂蜜、有机枸杞瓶装、枸杞沙棘浓浆、纯枸杞羹等食品介绍宣传内容均存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使用虚构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用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予罚款。 案例九 格威瑟健康咨询室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0年4月13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物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格威瑟健康咨询室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在入会合约中规定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所所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 案例十 湟源惠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大街店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4日,湟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湟源惠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大街店高价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行为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电脑中同厂家的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其进货价为3元/包,平时零售价为5元/包,该药店以15元/包的价格出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属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湟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予罚款。(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