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最新发布)(3)
时间:2020-06-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7,52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97,52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97,529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华南国仲深裁[2020]D54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48,18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373,86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118,9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118,92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118,92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华南国仲深裁[2020]D55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48,18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373,86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118,9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118,92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118,92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信融财富系列仲裁案涉及6个仲裁申请,合计本金4,000万元,本次收到的裁决书是针对其中的3个仲裁案件,涉及本金合计2,200万元。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按照仲裁申请人请求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计提预计负债,即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裁决的3个仲裁事项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738.88万元。根据案件最新进展,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将于2020年度转回本案相关预计负债1,738.88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