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A项,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B项,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C项,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D项,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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