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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十起典型案例(最新发布)(3)

案情摘要: 2015年至2017年,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受河南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版社)委托,为该单位拍摄制作《戏曲跟我学》等音像制品及制作图书、新年挂历等出版物。某传媒公司认为,截至2018年6月12日,某出版社共拖欠其公司拍摄、制作费用3816263元,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出版社向其支付欠款本金3816263元,并支付违约金250188.55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组织双达成调解,约定某出版社向某传媒公司支付2980000元。

典型意义:传统戏剧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弘扬民族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系委托拍摄制作《戏曲跟我学》等引发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某传媒公司与某出版社合作时间较长,双方合作项目众多,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双方争议较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发现焦点,找出双方争议的症结,有针对性的进行疏导、化解,辩法析理,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既妥善化解了双方的纠纷,又使广大戏剧爱好者能有机会放心地学唱,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黑龙江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盖州市某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摘要:黑龙江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某农业公司)与盖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州市某公司)同为主要经营肥料的企业。2020年,黑龙江某农业公司发现盖州市某公司在某APP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揭露某农业骗局!快看你身边谁中招了??”的文章,该文章列举了黑龙江某农业公司所犯下的“十宗罪”后黑龙江某农业公司以盖州市某公司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诉至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盖州市某公司发布的文章损害了黑龙江某农业公司的信誉和商品声誉,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盖州市某公司停止编造、传播损害黑龙江某农业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赔偿黑龙江某农业公司损失5万元,并在河南省省级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宣判后,盖州市某公司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企业间的良性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虚假宣传,不仅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纠正不良竞争行为,引导企业开展良性竞争,在维护营良好营商环境中积极发挥作用,让更多的企业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中蓬勃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案例七:郑州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2008年12月31日起,郑州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与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围绕EOMS工程项目、网络综合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先后形成了八个具有前后关联关系的技术服务合同。郑州某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通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等费用。后郑州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某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319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审理中,某通信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郑州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某通信公司提供两系统的源代码和技术文档、数据模型等信息和资料,致使某通信公司无法脱离郑州某公司独立使用以上两个系统和平台。此后郑州某公司停止了支撑服务,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将其与某通信公司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第三方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损害了某通信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郑州某公司向某通信公司支付应付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总计3800余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向某通信公司交付了包括源代码在内的相关技术资料;某通信公司所称郑州某公司违约及转包给第三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通信公司商业秘密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令某通信公司向郑州某公司支付2700余元及利息。宣判后,某通信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某通信公司向郑州某公司就涉案EOMS工程项目、网络综合资源管理系统支付款项2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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