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河北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130人公告(最新发布)
时间:2020-07-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为满足河北区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将组织实施2020年河北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河北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详见《2020年河北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三、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0年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年、2019年毕业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2018年、2019年、2020年毕业的能够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按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天津市户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终身从事教育的志愿; 4.应聘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年龄应在25周岁及以下(1994年7月20日及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及以下(1989年7月20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1984年7月20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取得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7.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8.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9.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1)已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 4.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5.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得报考,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8.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9.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信息发布 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统一制定招聘公告,报考人员从2020年7月20日在下列网站查询: 北方人才网: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五、报名和缴费的方式、时间及相关事项 考试报名与缴费均在北方人才网站进行。 报名时间:2020年7月24日9:00至7月28日16:00 笔试缴费时间:2020年7月24日9:00至7月29日16:00 改报时间:2020年7月31日9:00至16:00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在提交报名申请48小时内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 报名人员所填写提供的个人资料要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填写提供不真实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报名、聘用资格(已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作废),所产生后果由本人承担。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审核确认后,在缴费期间内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办理联系电话:022-28013603。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