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通知(最新发布)(2)
时间:2017-09-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通用技术等16个学科。 申请参加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等学科考试的申请人,其《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面试不分学科。小学面试分为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第十六条 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等学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题,将根据申报情况,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自主命制,纳入统一面试。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其中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和打印“网页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省考试管理中心收集整理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复核,教育部考试中心复核时仅查询登记分数是否准确。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陕西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安排一年两次,具体时间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告为准。考生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其中笔试报名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紧缺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国家或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和辅导资料,不指定和委托各种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及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有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自主命题工作; (五)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