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最新发布)
时间:2017-04-0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现就嘉兴市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修学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具有嘉兴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嘉兴(需人事档案在嘉兴)。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嘉兴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由就读学校集体办理。 嘉兴市教育局受理认定本市的“高中”及“中职类”教师资格。为进一步服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嘉兴市教育局增设嘉善、平湖、海盐、海宁、桐乡等五个服务点,服务点设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其属县域内(人事档案或户籍在所属县域内)“高中”及“中职类”国考考生的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服务工作。全市省考考生和市本级(包括市属、南湖、秀洲、开发区)国考考生继续由嘉兴市教育局直接受理。“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受理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