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资格考试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除适用《过渡办法》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应参加“国考”。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国考”笔试和面试考务工作,并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和“招考资讯网”(http://www.zhaokao.net)发布“国考”相关信息。
三、参加“国考”合格人员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人员,均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参加教师资格认定。市教委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并通过其网站(http://www.tjgspx.cn)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教学能力考试报名和成绩查询等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2-23540149,23540113。
特此公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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