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认定公告(最新)
时间:2017-06-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山东省工作安排,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和等有关规定,现将招远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招远市的中国公民,可在招远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注: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烟台市认定,但体检在招远市,体检时间和地点请看本公告附件1:2017年招远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通知(2批次)。烟台市认定公告请查看烟台教育网:http://www.ytedu.cn。烟台教师资格认定咨询QQ群号:526972228或教师资格认定2:607685400。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1998年6月15日(含)以后取得)。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体检通知见附件1)。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