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最新发布)(2)
时间:2021-05-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1)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内地(大陆)申请人不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提交申请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在2020年7月底前取得学历证书并在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前补充提交。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本人填写确认基本信息并签字的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5)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须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中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材料原件,在网上申请阶段经过系统信息比对无误,显示“已核验”的可不再现场提交。 市级认定机构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中,继续试行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确认。各区级认定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网上申请情况,制定现场确认或网上确认疫情防控工作预案,采用现场确认的要妥善安排确认时间,为申请人合理分配办理时间段,或采用预约制等方式切实做好人员分流,避免产生人员聚集风险。具体事项8月初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统一进行公布,请申请人及时关注,网址为:。 4.资格认定。区级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市级认定机构承诺于受理(网上确认)后24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向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时间和方式请关注认定机构网站后续通知公告。 四、其他说明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如遇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发生变化,各认定机构可能对认定程序和时间地点安排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请申请人在报名前,务必及时认真查阅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认真阅读网上申请和确认阶段相关提示,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现场确认等工作。因错过申请或确认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和确认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市教委委托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国考”笔试和面试考务工作,并通过NTCE-中国教育考试网()和招考资讯网()发布“国考”相关信息;委托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并通过其网站()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附件:1.天津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2.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承诺书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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