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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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无效。因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甲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登记为己有,又进而将房屋进行转让,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乙、丙事后又对甲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因此甲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甲取得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无效,依据无效取得行为进行房屋的转让亦是无效的。
(3)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为甲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丁没有义务知晓该权利证书的取得是否是合法的;丁购买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丁为购买房屋支付对价,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原则。
(4)由于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而应当对丁的利益进行保护。房屋归丁所有,甲、乙、丙三人对卖房所得共有财产60万元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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