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股东大会(最新发布)
时间:2019-11-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福建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初级、中级、注册会计职称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 1. 职权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说明】教材此处的特别职权是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2. 形式 (1)年会(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无限制) (2)临时股东大会(请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3. 开会 (1)程序
【注意】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了一个90日的规定。 年会 会议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会议召开“30日前” (3)临时提案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注意】不管是提案还是临时提案都必须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不列明不决议。 (4)委托代理人出席 必须“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注意】股东大会对受托人的身份没有限制。 【举例】股东老赵因为拉肚子住院,无法出席花果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于是电话委托老侯代其对公司发行债券的决议投反对票,老侯以老赵的名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均投出了反对票。 4. 决议 (1)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50%)通过。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由章程约定。 (2)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2/3)通过。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一样,区别在于通过要求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是“全体股东”。 5. 累积投票制——“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选举“董事、监事”时适用。 【理解】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6. 签名 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