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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包括: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基本条件应当是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应遵守的共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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