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最实用笔记: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时间:2017-04-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 本章地位重要,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经营租赁方式)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说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出租是指已经出租,而不是计划用于出租,并且出租专指经营租赁方式。“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仅指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上的建筑物。 投资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一)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参照本书“第三章 固定资产”(房)和“第四章 无形资产”(地)等相关要求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