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证券法律业务(最新发布)
时间:2017-09-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高频考点: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第二章第三节)证券从业取证班,零基础通关辅导,立即查看>> 在线练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二章章节习题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6)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8)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9)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考点练习: 1.()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A.证券咨询服务 B.证券法律服务 C.证券保荐业务 D.证券投资业务 【答案】B 【解析】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 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2.根据2007年3月9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列属于鼓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具有的条件的有()。 Ⅰ.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Ⅱ.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Ⅲ.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Ⅳ.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A.Ⅰ、Ⅱ B.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17证券从业取证班解密90%章节核心考点,零基础签约通关,立即查看>>【试听核心考点讲解>>】【证券考试题库刷题>>】 233网证券从业考试题库里提供章节测试题、模拟题、挑战难题、历年真题,最重要的还有VIP题库及易错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