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法律法规知识三色笔记第五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
时间:2018-02-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5.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 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6.期货交易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7.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8.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9.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10.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考点八、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 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 简政放权,取消部分审批; 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股东条件; 完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创新和业务备案预留空间; 适应多元化需要,调整业务规则; 明确对外开放,设立境外公司的规则; 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鼓励期货公司创新,满足多元化需要; 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