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配股的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答案:√
解析:配股一般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配股价格的确定是在一定的价格区间内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区间通常以股权登记日前20个或30个交易日该股二级市场价格平均值为上限,下限为上限的一定折扣。
注意:是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
12. 某中外合资企业为拟发行上市公司,外资股东75%,内资股东25%。2010年9月30日股份制改制,2011年3月申报发行材料。申报前拟对10名高管进行股权激励,以下实施方案正确的有()。
A、股改前由高管团队成立公司,受让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东股份;
B、股改后由高管团队成立公司,受让股份公司外资股东股份;
C、股改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对高管定向增发;
D、股改前10名股东直接受让外资股东股份
答案:AC
解析:《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条限制了中国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的主体资格,但其并未明确禁止中国境内自然人以增资的方式成为已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第八条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深交所解答如下:(1)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当为境外股东。
另外,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自然人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境外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境外有限合伙制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
(3)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1年后进行,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链接参见:http://www.szse.cn/main/nssqyfwzq/wtjd_news/gfgs/39741033.shtml
13. 以下出资问题构成障碍的是()。
A、2007年5月国有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资作价600万出资,未办理手续,2009年3月公司将土地卖给出资股东700万。
B、2007年5月某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1,000万,该技术并非企业所需,一直未使用,后来计提减值准备800万,最后2009年3月以100万卖掉了。
C、2007年5月某股东以存货出资1,000万,后来市场价格下跌,存货计提减值准备400万。
D、甲公司2007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乙以对第三方债权600万元出资,其余股东为货币出资,2009年3月上述债权全部收回,甲公司2011年首发。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保荐业务通讯》第二期论述到:
A、某公司2000年成立,主要股东以1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由公司实际使用。半年后,主要股东以等额货币置换了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
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但是,该资产已实际由公司使用,且短期内股东以等额货币进行了置换,故可认定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C、某公司1997年设立,主要股东的出资包括3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评估值500万;2000年,该公司将前述3宗划拨地全部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800万且全部收回。2007年,该公司提出首发申请。
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但鉴于该等土地使用权已全部对外转让,公司取得的转让收益高于当时作价进入时的评估值,有关部门也未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追究公司的责任,且该事宜距离首发申报已有一定时间间隔,故可认定公司股东实质上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D、某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以其对第三方法人的债权500万元作为出资。公司设立后,于债权到期时自第三方法人处收回全部应收款项。
债权不属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文列举的出资方式,但公司通过股东投入取得的该项债权已得以实现,应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案例】某公司设立时,主要股东以某项发明专利评估作价投入公司,该项专利与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并无密切关系,投入公司后未产生相关效益。
该案例中,股东以发明专利作为出资,但该专利投入公司后并未产生实际效益且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故,可认定股东并未真正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应以货币或者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非货币资产进行等额置换,否则会导致出资不实之情形出现。
14. 某银行高管持有银行股份37万股,其妻子持有3万股份;银行公开发行前3.6亿股,高管去世后其股份转由其妻子继承,本次银行公开发行5,000万股。()
答案:√
解析:《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规定: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对其他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的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15. 【2011选择】需要保荐人发表意见的情形
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三)关联交易;
(四)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委托理财;
(六)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七)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八)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16. 【2011选择】下面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正确的是()。
A、三十公顷以上基本农田征用要国务院批
B、国家重点能源项目用划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C、国有企业取得的划拨地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D、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一直未开工,土地闲置3年,缴纳土地闲置费可继续使用
E、在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属于未批先建并被主管建设部门罚款,但主管建设部门出具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答案:ABE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保代培训提及: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17. A公司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5亿,总资产20亿。2008年10月底A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子公司B的担保0.5亿元,子公司B对外担保0.2亿元,所有对外担保均发生在2008年7月1日后)为1.5亿元,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和披露程序。截至2009年3月末,原2008年10月的对外担保义务中除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子公司对外担保外的其他对外担保0.4亿元已实质解除。2009年3月31日,A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6亿,总资产22亿。
2008年10月起至2009年6月新增的担保如下:
A、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子公司B担保0.6亿元;
B、2009年2月1日,子公司B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
C、2009年3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
D、2009年4月1日,以土地使用权为A公司自己的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E、2009年5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2亿元;
F、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固定资产为自己的2.5亿元银行贷款向A公司的担保人C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答案:AB
解析:关于对外担保的总结如下:
| 股东大会 | 回避+出席+1/2 |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
| 出席+1/2 | 净资产10%(单笔担保) | |
| 净资产50%以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 ||
| 资产负债率70%(借款后) | ||
| 出席+2/3 | 总资产30%(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 |
| 董事会 | 出席+2/3 | 要求为出席董事会的2/3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A项“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子公司B担保0.6亿元”(0.6/5=0.12)属于单笔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B项“2009年2月1日,子公司B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1.5+0.6+0.45=2.5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项“2009年3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2.55+0.45=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D项“2009年4月1日,以土地使用权为A公司自己的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E项“2009年5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5亿元”;(3-0.4+0.5=3.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F项“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固定资产为自己的2.5亿元银行贷款向A公司的担保人C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抵押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总结:
1、所有的担保均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2、反担保也是担保;
3、若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仅达到子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标准,则由子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若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同时达到子公司股东(大)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标准,则需同时由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审批;
4、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5、为自己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包括子公司对母公司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如事项涉及银行以外的第三方,性质类似反担保的,属于应披露担保事项。如事项仅属于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的,则不属于应披露的担保事项;
6、如为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需要将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计入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基数中;
7、累计十二个月的是流量数,不能扣除已实质解除的担保数额。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数额是时点数,应扣除截至期末时已实质解除的担保数额。
18.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亿元,甲公司对外担保1.6亿(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6000万),子公司对外担保1亿,甲企业计划对外担保1000万(非关联方),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
B、乙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12亿,企业目前担保金额为4亿,企业计划对非关联方担保1.3亿,该比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通过。
C、丙企业2011年12月31日总资产4亿元,净资产2亿元,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对外担保为(A公司1500万,B公司3000万,C公司3000万),2012年3月份企业计划对外担保1500万,企业需要经过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通过。
D、企业董事会有12人,控股股东派驻董事5人,某次董事会议为控股股东担保表决,7名董事投票通过该项决议。
答案:
解析:
19. 发行公司债时需要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答案:×
解析:《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第五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发生变更的: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置换进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单独说明使用闲置资金金额、用途、使用时间、批准机构、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况。
未使用完毕的:应说明未使用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以及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第六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投资项目承诺效益、最近3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20. 某国有企业改制2007年底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1000万,2008年6月亏损500万,但还是按2007年底的评估值报批,折股设立股份公司并申请上市。以下中介出的方案中正确的是:
A、国有企业股东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设立日之间的亏损由未来的未分配利润承担;
B、该评估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C、建议减资或补足出资;
答案:AC
解析:保荐通讯第二期提及: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案例】某公司的股东全部以经评估的经营性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2003年4月3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证自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出具日,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产生亏损若干元。
根据一般公司发起人/出资协议的约定,如评估基准日到工商注册登记日之间出现亏损,发起人应以现金方式补足,此时不存在争议。上述案例中,股东以货币补足相应亏损后,应不存在出资不实之情形。但是,如果上述案例中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属于特定行业,销售带有季节性,一般春季多会发生亏损,则此时要求发起人补足出资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呢?笔者就此持保留意见,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制订细则明确有关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对处理一般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的问题也具有借鉴意义。
21. 某上市发行时公布了盈利预测,结果盈利实际实现情况较预测大幅减少,投资者投资后损失惨重,则:
A、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B、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C、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D、为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D
解析:《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 A公司的大股东K隐瞒其是C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使得A董事会同意对C提供担保,M是A公司的小股东。最后A因该担保而破产,问
A、K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K要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K要对M承担赔偿责任
D、M以其出资为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BCD
解析:《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定”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的主观恶意,并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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