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PN15第3段“原则”(e)项之规定:“目前,根据《上市规则》及在适用关连交易的条文的情况下,(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如有关交易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25%或25%以上,须获股东批准。”
根据盛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忘录,因分拆上市涉及发行新股从而将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出售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e)(1)段,如有关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25%或25%以上,有关交易须获股东批准。按照公司目前的预计融资规模和威胜控股的市值测算,分拆项目交易的测试比率将在25%以下,据此,有关交易仅需经过董事会的批准而不需要经过股东批准进行。
(6)保证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
根据PN15第3段“原则”(f)项之规定:“上市委员会要求母公司向其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使他们能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以适当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方式可以是向他们分派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是在发售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中,让他们可优先申请认购有关股份。”
8-1-8
根据《证券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之规定,除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直接投资中国境内A股股票,因此,威胜控股无法向其全部现有股东提供保证,而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适用上述规定。威胜控股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联交所就此豁免申请有条件的批准。该条件为威胜控股需要发布公告说明①其不向现有股东提供获得分拆公司股份保证配额的理由;②提供保证配额的法律限制;③董事会确认本次分拆交易及豁免申请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2019年5月27日,威胜控股对外发布公告就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香港联交所批准中不存在设定其他条件的情形,发行人已满足香港联交所批准中设定的全部条件。
(7)分拆上市的公告
根据PN15第3段“原则”(g)项之规定:“发行人必须在呈交A1表格(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辖区所规定的同等文件)时或之前公布其分拆上市申请。”
根据威胜控股发布的公告文件,其已于2019年4月4日发布关于发行人已获上交所受理其股份于科创板上市申请的公告。
根据盛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忘录,威胜控股已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依据PN15之必要申请。本次分拆上市符合香港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其是否根据威胜控股和发行人2019年最新数据更新计算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07条的相关百分比率并据此确认本次分拆上市无须经威胜控股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本次发行10%的新股,募集资金总额6.05亿元进行测算,则威胜控股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将下降约6.50%,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07条和14.08条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分拆项目交易的各项测试比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威胜信息 拟出售比率 威胜控股 百分比
8-1-9
资产比率 206,713.35 6.50% 942,636.20 1.43%
盈利比率 20,084.93 35,954.60 3.63%
收益比率 103,864.10 334,032.10 2.02%
代价比率 60,505.65 341,086.93 17.74%
注1:资产比率指被分拆公司资产总值乘以拟出售比率,除以原上市公司资产总值,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原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可以按照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中的资产总额计算,因此资产比率选取的是截至2019年6月30日威胜信息及威胜控股的资产总额;盈利比率指被分拆公司税前利润乘以拟出售比率,除以原上市公司的税前利润,税前利润按照最近1个会计年度计算;收益比率指被分拆公司总收入乘以拟出售比率,除以原上市公司总收入,收入按照最近1个会计年度计算;代价比率指被分拆公司拟在上市募集所得的金额,除以原上市公司的市值,威胜控股市值为2019年10月30日及前四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拟出售比率为因被分拆公司发行新股而导致原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下降额,本题中拟出售比率为
6.50%。
如上表所述,按照最新的有关数据测算,各项比率均未达到25%,因此本次分拆上市不需要经过威胜控股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方是否存在针对本次分拆上市的现有或者潜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