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考点精讲 | 第七章 财富传承规划 · 财富传承规划基本要素与工具
| 所属考试 | 中级银行从业 |
|---|---|
| 所属科目 | 个人理财 |
| 对应大纲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科目《个人理财》中级考试大纲(2024年版) |
| 所属章节 | 第七章 财富传承规划 |
| 知识点名称 | 财富传承规划基本要素与工具 |
| 适用等级 | 中级(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 |
| 考试分值 | 约 7 分 |
核心内容
- 财富传承规划包含五个基本要素:传承对象、传承资产、传承时间、传承方式、传承目标。传承对象是家庭成员及其代际安排;传承资产包括不动产、金融资产、企业股权、收藏品等;传承时间分为生前安排与身后安排;传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赠与、保险与信托;传承目标通常包含资产保全、控制权安排、税务成本、隐私保护与家庭和睦。
- 法定继承是默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遗嘱是使用最广泛的传承工具。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六种。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均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还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人身保险具有定向传承功能。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因而一般不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放弃受益权等情形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 家族信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基础,核心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也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这一特性使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定向分配与跨代安排的功能;但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用于规避债务或逃避法定义务。
- 赠与是生前传承的常用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除外。实务中还需关注不动产赠与的税费成本与后续处置的税负差异。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 正确理解: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论其形式是否为公证。
易错点:认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仍属遗产用于偿债。→ 正确理解: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只有在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等情形下,保险金才作为遗产。
易错点:把家族信托当作短期理财产品。→ 正确理解:家族信托以财富保护与传承安排为目的,期限长、流动性低,通常设置分期分配条件;其价值在于财产独立性与定向分配,而非短期收益。
记忆口诀
「五要素定方向;六种遗嘱两见证,最后一份为准;保险指定不入遗产,信托隔离靠独立」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在历年真题中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7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且其中一份为公证遗嘱的,应以( )为准。
A.公证遗嘱 B.最先订立的遗嘱 C.最后的遗嘱 D.法院指定的遗嘱
答案:C
解析:考查遗嘱效力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因此不能因形式为公证而优先适用。
解析:考查遗嘱效力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因此不能因形式为公证而优先适用。
2.【多项选择题】关于人身保险的传承功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 B.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一般不作为遗产 C.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D.保险金一律优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答案:ABC
解析:考查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被保险人可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约定给付受益人、不作为遗产;未指定受益人等法定情形下保险金才作为遗产,此时才涉及清偿债务问题,故第四项「一律」的表述错误。
解析:考查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被保险人可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约定给付受益人、不作为遗产;未指定受益人等法定情形下保险金才作为遗产,此时才涉及清偿债务问题,故第四项「一律」的表述错误。
常见问题(QA)
- Q1:遗嘱与保险在传承安排上应如何配合?
- A1:保险解决的是特定资产的定向给付,资金到位快、不进入遗产分割程序,适合安排流动性支出与特定受益人的保障;遗嘱解决的是其余财产的归属与分配比例,覆盖面广但需经过继承程序。两者配合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全部资产进入继承程序导致变现困难。
- Q2: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 A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自身的债务原则上不能追及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受益人只能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信托利益,其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的信托不受保护。
- Q3:这一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 A3:常见考法是判断法定继承的顺序、判断某种遗嘱形式是否有效(见证人人数、签名要求)、判断数份遗嘱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判断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答题时抓住「顺序、形式、最后一份、指定受益人、财产独立」五个关键词。
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https://www.china-cba.net/
说明:《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现行考试大纲为 2021 年版;《银行业专业实务》各专业科目(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银行管理)现行考试大纲为 2024 年版。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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