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仓库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同时,为了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2)丁、戊类储存物品本身虽属于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对于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的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的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5.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存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应该检查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类别、数量和存放方式。某仓库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是(  )。(2016)
A.同一座仓库同时存放数种物品时,存储过程中采用分区存储
B.同一座仓库放了汽油、机械零件、包装用的木箱,将仓库划分为甲类储存物品仓库
C.采用木箱包装的戊类物品,木箱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将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为丁类
D.储存电子元件的仓库,采用纸盒与泡沫塑料包装电子元件,包装材料的体积大于电子元件的体积1/2,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为丙类
答案:C
(六)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进行确定,主要分为I、Ⅱ、Ⅲ、Ⅳ等四类。
  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停车数量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值增加2倍。
第二节  建筑耐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是判定建筑物整体耐火性能的基本依据,决定了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分为一、二、三、四级。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在防火检查中,特别是检查既有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时,主要通过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检查,核实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 主要构件要求
一级 都是不燃烧体
二级 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都是不燃烧体
三级 除吊顶和房间隔墙为难燃烧体外,民用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还可以采用可燃烧体(工业为难燃),其余都是不燃烧体
四级 除防火墙体为不燃烧体外,其余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当建筑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为满足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结构承载力及自身稳定性能的要求,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上人屋面板不应采用。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也不宜采用,当确需采用时,夹芯材料应为A级,且符合对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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