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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丨违规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赔偿三倍购车款!(最新发布)(2)

该院认为,张冷在涉案的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张冷应按购车款29500元的三倍即88500元赔偿祁献卓。鉴于祁献卓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购买涉案车辆的过程中,森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该案未涉及电动车的质量问题,故祁献卓要求森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张冷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祁献卓88500元;二、驳回祁献卓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4元,减半收取计4997元,祁献卓负担4283元,张冷负担714元。

祁献卓、张冷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本院。祁献卓上诉请求:1.驳回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的判决(2019)豫0103民初1691号;2.依法公正判决:(1)责令森地公司承担因非法经营生产制造被国家淘汰、限制生产的森地四轮电动汽车,给我及第三方受害人所造成的身体健康、生命、精神、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2)依法判决张冷赔偿119400元;(3)依法判决森地公司、张冷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9994元。张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祁献卓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祁献卓承担。(老爷子还是觉得不爽,受伤害的不止老夫一人,再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

03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祁献卓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准确判断涉案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专业能力,而张冷作为经营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且有义务将所售车辆的属性明确告知消费者。

本案中张冷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且以购车赠送非机动车保险作为促销手段并实际为祁献卓办理了该非机动车保险。张冷的行为足以使祁献卓认为涉案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其应对祁献卓因购买该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审法院认定张冷的经营行为存在欺诈并判令张冷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祁献卓并无不当。对于森地公司的责任,祁献卓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购买涉案车辆的过程中森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也未涉及车辆的质量问题,故其要求森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祁献卓、张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295.5元,由祁献卓负担4283元,张冷负担2012.5元。(二审法院告诉老爷子,卖家已经被你治得有理有据、服服帖帖,但你要告厂家还要从产品质量等方面入手...与此同时,卖家冷美女也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与老爷子联手告厂家)

04

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冷,女,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祁献卓,男,汉族,1944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森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亮、史明正,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冷申请再审称,1.不存在张冷明知涉案车辆为机动车辆故意告知购车者为非机动车辆的行为。向购车者所讲的关于森地电动四轮车,不用上牌,不用驾驶证,属于电动车这些情况都是从厂家处获得的信息。森地产品宣传广告,从宣传图片及文字可以明确传递该产品可以正常上路行驶。为购车者办理非机动车保险系从森地公司处得知该车为非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车辆出现事故后,可以减少客户的损失。2.森地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适用于其生产的电动四轮车,属于违规产品。森地公司声称该公司生产的电动四轮车属于非路用观光车,无须定性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此观点错误。森地公司声称从未告知张冷此车的性质及是否能够上牌,及是否需要驾驶证,与是否不符。森地公司生产的电动四轮车,在当时的市场都统一称为低速电动车,国家没有出台上牌要求。3.森地公司违规生产销售,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应对张冷进行赔偿。请求查清事实,撤销原判,给予张冷一个公正的判决。(卖家冷美女说都是厂家让我这么干的,他给我假的宣传资料,告诉了我错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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