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丨违规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赔偿三倍购车款!(最新发布)(3)
时间:2021-01-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 祁献卓申请再审称,1.森地公司生产的“酷宝四轮电动车”是以森地蓄电池观光车套牌生产的,不具备合法生产、销售资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不能保障人身安全,不具备使用性。 2.森地公司生产的“酷宝KB4001四轮电动车”对外宣传是通过了国家3C强制认证,但实际并没有通过国家3C强制认证,这是在做虚假的宣传,是销售欺诈。 3.森地公司打着产品是新能源汽车,但没有取得国家工业信息部的资质认可,这是该公司进行销售欺诈的又一证据。 4.该公司以假充真,明明是机动车,却充作是旅游观光车(非机动车)。 5.明明是国家规定要上汽车牌照的机动车,却说是不需要上牌照的非机动车,明明是开车要有驾驶证,却说成是不需要驾驶证,这是该公司进行销售欺诈的行为。 6.森地公司持“观光车”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行为既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请求森地公司赔偿祁献卓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祁献卓及因车祸骨折而住院三个月的两个受害人精神损失各10万元;依据“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森地公司销售欺诈,赔偿购车款29500元的4倍共计119400元。(老爷子六连击,揭露目前“老年代步车”生产中最典型的违规行为之一,即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再虚假宣传,不用驾驶证、不用上牌...) 森地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祁献卓系以所谓的被欺诈为由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无论是否构成欺诈均系祁献卓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森地公司无关。2.森地公司作为依法设立从事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低速电动汽车研发、制造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车辆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产品本身质量与祁献卓主张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未侵害祁献卓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祁献卓主张的损失依据系是否构成欺诈,不涉及电动车质量问题,祁献卓以质量问题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系重复起诉。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05 再审判决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一致外,另查明,森地公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显示,森地公司获准从事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限蓄电池观光车:SDGD14A型;承载人数六人以上,十四人以下)的制造。祁献卓购买的车辆为森地公司制造生产的蓄电池观光车,该车辆最高车速50km/h,整备质量710kg。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实系因祁献卓在张冷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鹏辉新能源汽车经销部购买森地公司生产的蓄电池观光车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祁献卓购买的案涉车辆系蓄电池观光车,观光车作为场地用车,不能上路行驶,且该车辆最高车速50km/h,整备质量710kg,已远远高于非机动车的时速与质量限制范围。 张冷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限制等信息。从祁献卓、张冷提交的证据来看,张冷在向祁献卓销售涉案车辆时,不仅未对涉案车辆不能上路作出说明,还宣称该车辆不用上牌,驾驶人员不需要驾驶证,又为祁献卓办理了非机动车保险。而涉案车辆是否能够上路行驶、是否需要上牌、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照对消费者祁献卓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具有重大影响。故张冷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虚假宣传及欺诈。故原审判令张冷按购车款的三倍即88500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admin) |